2020年貴州自考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知識點整理三
編輯整理: 貴州自考網 發表時間: 2020-10-24 【大 中 小】 點擊數:
21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我國法官的職責包括: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
22德國的法官與英美法系的法官有顯著的差別:一方面在審判過程中,德國的法官往往扮演著更為積極主動的角色,另一方面德國的法官在選任、培訓、晉升等法官內部體制上也與英美法系的法官存在明顯的不同。
23我國檢察院的職能包括:法律監督職能、打擊職能、預防職能、保護職能、服務職能。其中法律監督職能包括:立案監督職能、偵查監督職能、審判監督職能、刑事執行監督職能、民行監督職能。
24裁判權,是法院審判權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內容,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就案件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處分的權力。在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可以具體分解為:對案件程序問題的裁定權、對實體問題的判決權。
25法官的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法官在行使審判權、履行審判職能的過程中或者從事相關審判活動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26檢察權的特征:國家代表性、專門性獨立性、規范性強制性、程序性。
27國家代表性,是指檢察權是國家專政的產物,一般來說,檢察權由憲法和法律授予,特別權項經特別程序授予、明確。
我國檢察權的國家性是指檢察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是通過立法的形式,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人民檢察行使的。它意味著檢察權是一種法定職責,是權力與責任的結合;同時它淵源于國家最高權力,是國家監督權的組成部分。
28主訴檢察官制度,是指檢察機關中負責起訴任務的檢察官已經過一定程序而獲得的在受理案件后,能對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負有主要責任,獨立行使控訴任務、享有處置案件特殊權利,并承擔主要義務的一種檢察職權。
29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審查起訴辦案的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起訴工作實行的是案件主辦人制度。
30檢察官嘉獎制度,是指通過一定程序及方式對受獎者功績、事跡的褒揚。嘉獎要頌發獎勵證書,給予一次性的獎品或獎金。
對檢察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包括: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31審判委員會應繼續存在的理由包括:
(1)能夠發揮集體智慧,彌補我國目前法官素質偏低帶來的各種具體審判問題,提高審判質量,防止錯案發生。
(2)可以通過討論案件,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彌補因為立法技術產生的缺陷,有助于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保證司法的統一性。
(3)可以分擔來自國家機關、社會輿論、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法官的干擾,減輕其壓力,使它們從熟人社會中擺脫出來,防止腐敗的發生,保證司法的獨立。
審判委員會廢除的理由包括:
(1)雖末直接參加庭審,卻通過聽匯報、看卷宗的方式對案件進行了實質性的決定—違背了直接審理和言辭審理原則,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2)審議案件的過程缺乏法律的有效制約,當事人也無法行使相關訴訟權利—在其討論案件階段,因違背法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損失,當事人也無法通過合法有效的渠道獲得救濟。
(3)審判委員會的委員,各自從事不同的專業工作,知識背景和業務水平都不同,使集體智慧成為空談,不能必然保證審判質量的提高。
(4)由其決定案件還可能導致合議庭責任感的降低,并且在這種集體決策的掩蓋下,可能滋生更大的腐敗。
32法官的特權保障包括,
(1)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和發表的言論享有免于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權利。
(2)法官對于其在執行審判職能方面的有關事務,享有免于出庭作證的權利。
(3)法官對于他正在審判的案件,可以禁止新聞媒體和國會進行評論的權利。
33國際公約《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中規定的檢察工作原則包括:
(1)平等原則,即“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職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會、文化、性別或者其他形式的歧視。
(2)客觀公正原則,即“保證公眾利益,按照客觀標準行事,適當考慮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場,并注意到一切有關的情況,無論是否對嫌疑犯有利或不利。
(3)保密原則,即“對掌握的情況保守秘密,除非履行職責或司法上的需要有不同的要求。
(4)公開透明原則,即“在受害者的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應考慮到其觀點和所關心的問題,并確保按照《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使受害者知悉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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